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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青团嘉兴南湖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办法(试行)

  • 2026-05-21

共青团嘉兴南湖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办法(试行)

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依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、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青发〔2016〕13号),现作如下规定。

一、团费收缴对象

嘉兴南湖学院所有在校团员均需交纳团费,预备党员以及党员自愿缴费。

二、团费收缴标准

第一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.2元。

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分档交纳团费。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2000元以下(不含2000元)者,交纳3元;2000元以上(含2000元)者,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‰后按去尾法取整(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。如:工资收入为5000元—5499元者,交纳10元)。最高交纳20元。

第三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团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

第四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。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
第五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。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,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。

第六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。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,全部上缴团中央。具体办法是: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,通过省级团委组织部门,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。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团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团支部同意,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后续补交团费。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不得预交团费。

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
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,不得垫缴或扣缴团员团费,不得要求团员交纳除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团费”。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“特殊团费”,须经团中央批准。

第十条 各院级团委在向校团委上交团费的同时,应附年度团费收缴情况表,领取加盖校团委印章的收据并妥善保存。

三、团费使用

第十一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
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。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,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。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

(1)培训团员、团干部;

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音像制品;

(3)购买团旗、团徽等团务用品;

(4)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、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;

(5)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;

(6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;

(7)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。

第十三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。原始凭证需有正式财务发票或收据,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,并详细注明用途,留存备查。

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,需要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。

第十五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,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,不得越级申请。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分院团委(团总支)要切实加强教育引导,高度重视,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团支部应进行批评、教育。凡无正当理由拒交团费者不得参与本年度任何团内个人评奖评优。

四、团费管理

第十六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;

第十七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代办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。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,参照财政部制定的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》执行。

第十八条 团费在学校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。团费必须存入学校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,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。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依法保障团费安全,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。

第十九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,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。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条 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,向大会报告(或书面报告)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省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。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、使用情况。

第二十一条 上级团委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。具体留存留存比例,由省级团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有关规定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
第二十二条 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
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嘉兴南湖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,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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